各有關納稅人:
2017年度內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2017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對于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參加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應在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并結清企業所得稅稅款。對于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拒不申報,不按規定期限結清稅款的,將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納稅人如有特殊困難,無法在匯算清繳期間補繳稅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一、辦理申報相關事項
(1)匯算清繳軟件下載和填報
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電子申報企業端軟件(eTax@SH3)或者從上海稅務網站(網址:www.tax.sh.gov.cn)的“專欄專頁/企業納稅人/征管服務/上海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專欄”或者“納稅服務/下載中心”欄目內下載“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端軟件(介質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如實、正確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財務會計報表等各類報表,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負法律責任。
(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
納稅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采用“自行判別、預先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即納稅人應當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凡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的時間享受優惠事項,并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備查資料。(注意:除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外的企業無需辦理優惠備案)
對于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需要稅務部門向其他部門轉請資料的,可通過“上海市稅務局網上辦稅服務廳”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資產損失申報
納稅人2017年發生資產損失的,應當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進行資產損失申報,并將資產損失的證明材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注意: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無需報送稅務機關)
企業資產損失按損失情形和資料歸集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資產損失的類別匯總資產損失相關證明材料和納稅資料。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歸集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明材料和納稅資料。
⑷核定征收企業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相關規定,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因此,對于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及時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
二、申報階段
1、今年,本市將繼續推進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工作。納稅人在完成申報后,對于電子申報端平臺推送的疑點信息應認真核對分析,有疑問的可以撥打12366或向主管稅務所咨詢,發現差錯的及時更正申報,在確認申報無誤后,于5月31日前繳納應補繳稅款。
2、納稅人應對照《2017年度匯算清繳資料報送清單》要求(見附件),及時向主管稅務所報送相關資料。
三、其他事項
1、根據《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企業對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自主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于2018年5月31日前在服務平臺上注冊登記企業基本信息,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
2、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以在2017年度按文件規定結轉扣除。
四、電子申報異常問題處理
納稅人在申報過程中,如遇電子申報軟件操作問題,可以撥打用友軟件客服中心,聯系電話:021-52559979。